普宁企业商标转让有哪些好处?
作者:揭阳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1 08:13:20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揭阳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2)、另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倘若有他人申请贵公司商标三年停止使用而对贵公司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所有相关的商标文件都会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地址邮寄给贵公司,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送达贵公司,贵公司的商标有可能因此而被撤销(已有因此原因商标被撤的先例)。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揭阳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普通商标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图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其文字组成、字(词、语)义、字(词)音、字(词)组成形式、书写方式等在商标中起着主要的认读和识别作用,易于理解、呼叫和区别,因此文字商标可注册性易于确定,中文作为母语,其易确定性更强于英文。对于图形商标来说,不同于文字商标最大区别在于其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商标局将不能直观识别为文字(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的所有构成要素统统划归属图形,从简单的几何图形到复杂的图案画面,美观的视觉外表、无限的变化空间,没有语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视觉上明显优势。正因为图形构成的类型及其复杂,如何鉴别所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在先商标就成了疑难问题。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3年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将使用在商标中的图形按照构成类型划分成29大类、144个小类、1887个类项。但是图形表达和构成方式的千变万化,许多图形还同时并列有几种类型图形要素的特征,使得每个人的直观感觉和主观判断不可能不存在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这种对图形属性判断的见仁见智情况也是常见现象,有时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表现在商标局对所有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上,这个问题就相当明显。
因为一个图形商标事实上会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尽管商标局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固定几个老资历审查员从事图形要素的划分工作不予轻易变动,但这种差异无法根本消除。表现在审查员审查图形商标时,也同样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询图形的属性特征,通过哪些要素去检索在先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的问题。
因此审查结果同样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此外,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图形商标都是按照维也纳协定分类后的属性类聚,尤其在热门类别中一些几何图形的某个属性要素上动辄就有成千上万个商标图形,如果该几何图案还有可以划分的其他多个图形要素属性的话,其检索查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图形分类理解上的出入,视觉疲劳产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导致的遗漏,图形近似与否的主观差异,都可能是图形商标审查中最不具确定性的因素。
连商标局审查员都难以避免这种现象,何况一般的普通商标代理人。商标有过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的人应该知道,商标局对图形商标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文字商标时间长,而且审查结果的争议性也远比文字商标高。在图形揭阳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商标局用于驳回的引证商标,大多出乎预料之外。知道中个原因的丝毫不会为之感到奇怪,这就是图形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正常结果。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揭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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